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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朝案重审 辩护律师称当事人无作案时间

发布时间:2011/9/14  浏览数: 744 次  浏览字体:[ ]
  

河北王朝案重审 辩护律师称当事人无作案时间

■9月9日凌晨,在长达16个小时的激辩后,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宣判■供图/新华社

9月8日8时40分左右,王朝入室抢劫案在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被带进法庭的王朝,穿着黄绿相间的看守所衣服,戴着手铐。在走向座位前,他向旁听席看了一眼,除此之外,面部平静,没有任何表情。

昨日零时40分,在经历了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之后,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有了一审结果。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法院判决王朝犯有入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2万元。

焦点1

王朝有没有作案时间

王朝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作案时间。王朝一直否认自己案发时出现在保定,并有当天的交通事故验损报告,证实自己2006年8月11日和事故对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指出,王朝上午从石家庄出发至保定,中午实施抢劫后赶回石家庄,下午处理交通事故,完全具备作案时间。整个过程,检方调取了王朝的手机运行轨迹来作为证据,其中漫游到保定的通话记录,证明王朝曾去过保定。

庭审质证阶段,辩方律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辩方律师提出,2006年8月10日,王朝和事故对方邢世平已经对机动车进行了验损,邢世平和王朝要在《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上共同签字,任何一方不在场均不能签字。这份结论书上,落款就是8月11日。辩方律师提出,王朝8月11日上午签订结论书,缴费,下午到桥西事故中队办理的事故处理事项并提取车辆,没有作案时间。

■主审法官对王朝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评价: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2

■王朝有没有去过保定

在这起案件中,王朝是否去过保定,也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王朝有一辆冀AW5937的赛纳轿车。调取的2006年8月11日的高速公路监控信息证实,车牌号尾号为937的车辆,于当天8点16分从石家庄裕华路收费站进入高速,9点29分从清苑收费站下高速,又于当日下午1点30分从清苑收费站上高速,证实该时间段车牌尾号为937的车辆来往于石家庄和保定。

王朝的前妻刘卉证实,王朝有一辆银灰色东风雪铁龙赛纳车,车牌号为冀AW5937。邢世平证实,8月11日下午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王朝开的是一辆银灰色赛纳车。

辩方律师提出,尾号937的轿车并不具有唯一性,不一定就是王朝驾驶的轿车。

检方举证,邢世平在2007年1月26日的证言中明确证实通电话时“他说在保定呢,下午再说吧”。同时,王朝手机通话数据证实,2006年8月11日11时32分至13时27分,王朝就在保定华电小区。

■主审法官对王朝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评价: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焦点3

■王朝有没有使用被抢手机

检方出示了一份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侦破案件说明,其中提到:警方根据受害人被抢手机包装盒上的串码,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受害人手机的使用人史艳欣。该手机上的串码与从受害人处提取的手机包装盒上的串码相同,经被害人辨认是其被抢手机。另外,王朝尾号190的手机通话数据证实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14时30分在京石高速公路新乐东五楼路段,使用受害人的被抢手机接听了邢世平的电话,手机串码与被害人、证人史艳欣使用的手机串码相同。

辩方律师提出,这份侦破说明不能作为证据,另外,由于此案缺失110报警记录等原始材料,怀疑此案是否客观存在;手机串码可被伪造,手机卡或被复制,不排除有人诬陷王朝。

检方举证,被害人陈述,2006年8月11日中午,嫌疑人在她家中接听了三个电话。嫌疑人母亲杨惠贤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1日中午,她用家里的固定电话给王朝的手机打过三个电话。王朝这部手机通话数据显示,8月11日12点21分、12点22分、12点34分在保定华电小区三次接听了杨惠贤家中的固定电话。

辩方律师质疑,警方调取的王朝通话清单,并没有通信部门加盖的公章,无法证实其合法和真实。

■主审法官对王朝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评价: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

焦点4

■王朝是否在现场留下指纹

2006年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瓶洋酒。受害人描述,这瓶酒嫌疑人试图带走,后放弃。经过警方取证,在这瓶酒的瓶颈处提取了一枚指纹。王朝被抓后,警方提取了王朝的指纹,经过比对,现场遗留的指纹和王朝左手中指的指纹一致。

辩方律师提出,这瓶作为物证的酒被扣押后,扣押清单上应有两名民警签字,实际只有一名。另外,送指纹样本检验的民警和鉴定人员中有同一位民警石俊鹏,违背了回避原则,认为这份证据无效。

同时,王朝当庭辩解说,2006年9月28日,在石家庄某夜总会招待朋友时,有人拿过一瓶洋酒让他喝,存在套取指纹的可能。

检方提出,2006年8月14日,由民警石俊鹏拍照取证,提取了指纹,不存在9月28日套取指纹的可能性。同时,存在瑕疵的证据已经送公安部再次鉴定,证实指纹系同一人。

■主审法官对王朝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评价:有证人证明,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三名证据保管员的证词,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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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

关于王朝入室抢劫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某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受害人嘴封住,手、脚捆绑。

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其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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