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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委托朋友于1998年分三次在银行存入20万美元。如今,李先生需要取款,却因为存单户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被银行拒绝支付。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诉称,当年他将存单夹入笔记本中,后因忙于公司事务,竟把存单忘在脑后。最近偶然翻笔记本才发现这三张存单。李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要求提取,银行以存单户名与李先生身份证姓名不符为由拒绝支付。
李先生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银行实施存款实名制的起始日期是2000年,在此之后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才必须携带身份证明以证明款户统一,而在此之前没有存款实名制之说,也不需要款户统一。
法律看点
1.2000年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否适用于1998年的存单?
2.银行是否应该兑现李先生的存单?
3.存单是取款的唯一凭证吗?
律师解读
实名制规定 管不了1998年存单
市律协银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云波律师认为,国务院于2000年4月1日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不适用李先生持有的1998年存单。
因为一项法律法规只对实施后的民事行为有作用,而不能规范到实施之前,即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在实名制实施之前,银行对存取款行为没有限制,是不要求出示身份证的,存单是唯一凭证。因此当时李先生存款时正基于取款自由的原则,才没用真实姓名。而后实名制推出,改变了取款的规则,但不能适用于法规实施之前的存款行为。
试想,如果当时说明取款要用身份证,那么谁还用匿名存款呢?
只要存单真实 银行应该兑付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和孙迎春律师同样认为,根据“规定”第10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银行应该对李先生按照“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兑现李先生的存单。
李超峰律师认为,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前,银行并不要求存单户名与取款人必须一致,银行出具的存单系存单持有人按个人意愿自行存取财产的有效权利凭证。
存单的持有人李先生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李先生持存单向银行要求兑付时,银行应当承担兑付的义务,不应当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内容为由拒绝兑付。
拒绝兑付存款
是怕承担风险
李云波律师解释,银行之所以不敢给李先生兑现存单是怕承担风险。
实名制实施已经很多年,现在取款都要求出示身份证,而对于实名制前的存款现在取出是否要查验身份证,央行没有明确规定 。
如果法院判决给付,那么银行是会遵照执行的,银行依据法院判决兑现存单,就不会有任何风险。
实名制实施之后
存单非唯一凭证
李云波律师解释,实名制后,存单并不是取款的唯一依据, 存单丢失后,当事人可以凭着身份证到银行挂失,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而实名制前,存单就是唯一凭据了,若当事人是匿名存款,一旦存单丢失,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存款人,因此无法挂失,这就意味着钱找不回来了。 来源:法制晚报 杨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