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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让刑罚回归本义

发布时间:2010/7/24  浏览数: 915 次  浏览字体:[ ]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引发热议。(7月13日红网)

  违法犯罪就该受到惩罚,这是常识,但在这个常识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误区,即有不少人把惩罚当做目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可以起到“柔化”作用,使人们回归对刑罚是一种手段的认识,起到积极的作用。

  社会有一道无形的道德底线,还有一副法律的枷锁;无论是社会谴责不道德行为,还是法律惩处违法犯罪分子,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不是纯粹的要抓人或让谁吃苦。换言之,如果惩罚于维护社会秩序无效,那么法律很可能就不会存在。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只是期望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它更像是一个过程。

  一些穷凶极恶之徒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但像一些过失犯罪,或犯罪本身主观性不强,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是否应该一刀切的施以刑罚,也值得商榷。

  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施以处罚,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社会也可能要为此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坐牢后,实质上就是国家在养着他,这是直接的成本;另外,他在牢里很难比在社会上创造的价值多,这是隐形成本;还有,坐牢出来后也不容易马上适应社会和找到工作,一些人因此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就是更大的成本。

  如果一个人犯的罪对社会危害不大,且很有可能改正错误不再危害社会,那么不施以刑罚,其实是对社会有益的。而“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宽容的氛围,在很多时候,宽容比处罚更有效,更能唤起良知。

  虽然有人说目前并无相关的法规,但这恰恰说明这个试点的意义,进步是在改变中收获的。 来源:燕赵晚报   毛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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