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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刑辩的绝境”:审委会没有律师的声音

发布时间:2010/7/20  浏览数: 911 次  浏览字体:[ ]
  

  刑辩的绝境还有许多制度上的根源,比如中国的审委会制度。

  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一直深受学界诟病。按照规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本来就是无期以上的案件,这意味着中级法院大部分案件都是重大案件,而由于法律没有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作具体清晰的界定,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也是非常之多。

  审委会讨论案件最大弊端当然是定者不审,审者不定,这完全违背了诉讼构造原理。因为诉讼构造要求审者居中裁判,原告方和被告方均参与其中,共同举证质证并展开辩论,以使裁判者获得充分的信息,使诉讼当事人获得充分申辩的机会,唯此,裁判者才可能兼听则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对抗获得的充分信息作出公断,也才可能使原被告双方信服。

  但审委会作为一级审判组织,却只有裁判者而没有诉讼当事人的参与。这些定案的委员们没有阅卷,没有听庭,没有会见当事人,只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便经过秘密讨论作出决定。显然,审委会才是真正定案的地方,这往往使耗时数天的庭审流于形式。

  那么,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不仅被告人不到场,更连辩护律师也不在场,辩护人在法庭上讲得口干舌燥,讲几个小时的内容,在审委会上只化作承办法官十几分种甚至几分钟的介绍,而承办法官水平再高,也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律师讲了几个小时的内容汇报清楚。更何况,承办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的介绍也是经过他摘取的,是经过他大脑处理过的,难保审委会委员们听到的是辩护律师原汁原味的辩护意见。

  审委会上没有律师的声音,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长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却可以列席审委会。这意味着,诉讼当中的被告方缺席,原告方却参与了案件的决断,审委会听不到律师的声音,却听到了控方的声音,难免不受控方意见的引导。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纳率极低,也是不足为奇了。

  在这样一种审委会机制之下,刑辩的困境,能全怨法官吗? 来源:法律博客  向渊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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