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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名律师建议盗窃定罪额起点提高至2000元

发布时间:2010/6/21  浏览数: 3009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律师建议:川盗窃定罪额起点提至2000元


  上周,河南省高院将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200元,引起了四川司法界及刑辩律师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昨日(20日),一成都律师建议,四川的标准也该提高了,建议提高到2000元,并取消城乡标准不一的限制。但专家和市民对此却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我国有关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1998年出台的,当时最高法检、公安部规定盗窃罪定罪的数额起点为500~2000元,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确定,四川当年规定为城市1000元、农村700元。“12年过去了,随着经济发展,1998年的1000元和现在的1000元价值已有很大差距,但这个标准仍然没变,导致有人偷几件衣服就被判刑的案例屡屡发生。”一成都律师指出,这个标准是应该提高。

  但不少市民却担心,如果提高了该标准,反而助长了犯罪。

两个案例


一时糊涂


她偷了3件衣服被判缓刑


  逛街时,女孩小马看上了市区某专柜的3件衣服。试穿时才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于是她选择了盗窃。但还未走出商场,就被售货员和保安当场抓住,并全部退赃。随后,经物价局鉴定,证明这3件衣服共计价格为1406元。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小马刑拘,并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小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赃物也已全部追回,且其为初犯危害并不大。然而,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依法对其批捕、起诉。最后,小马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缓刑。

  “其实小马只盗窃了一件大衣和两件内衣,按照‘宽严相济’的精神,也可依据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她进行惩戒。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留有案底,对她今后的就业和发展等都不利,但根据目前的定罪标准等规定,又不得不追究其责任。”一办案人员说。

一时拮据


他盗窃1万多元获刑4年


  吕某是成都一家医药公司的库管,他也因一念之差,不仅丢了工作还进了班房。吕某20多岁,刚结婚不久。因手头一时拮据,便盗窃了公司1万多元的现金,打算有了钱再补回去。谁知东窗事发,由于他的盗窃金额已构成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按规定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吕某被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如果‘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提高到2万元,吕某应该获刑3年以下。”律师说。

一个建议


将盗窃罪定罪数额起点


提高到2000元


  据了解,我国有的地方对此曾作出过相应调整。比如,浙江省高院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则以10万元为起点。

  四川的数额标准如何更改更合适?郭莉律师建议,定罪“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2000元比较合适,“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也应相应翻倍提高。同时,鉴于目前城乡一体化,也不易区分农村和城市标准。

  提高了定罪标准,有人也担心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引起打击不力?郭律师表示,刑法并非适用所有违法行为,还有其他手段可打击盗窃犯罪。即便数额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依然会构成行政违法,可通过行政拘留、罚款予以处罚。并且,根据刑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便盗窃达不到此类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恶劣行为,比如受害人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予以打击。

两种看法


  正方

  律师:

  检察官:

  经济发展了

  定罪量刑标准还是“老一套”

  “犯罪的数额是刑事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莉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主要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定罪和确定量刑档次的依据,而现行的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仍沿用1998年制定的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我省制定标准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标准。

  虽然上述数额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前瞻性,但是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巨大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也有了大幅的增长,该标准已严重滞后,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举例,1998年我省GDP为2278.3亿元,而今年一季度我省地区生产总值GDP已达3451.8亿元,增长了近1200亿元,但定罪量刑标准还是“老一套”。

  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会长、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说,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在大部分时候财产的价值决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财产的价值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的。十多年前的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只能反映当时的物价和经济水平,若不修改对被告人明显不公平。另外,“一些初犯的小额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有悖‘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律师郭莉说,并且对被告人的升学、择偶、就业都会造成影响。被告人有抵触情绪,甚至导致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

  检察官:

  居民收入提高了

  该标准有违“罪刑相适应”

  成都一基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表示,现在再以此标准定罪量刑,已不合时宜。因为199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5425元和2162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足万元。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575元。也即是说,1998年盗窃1000元,相当于职工一个多月工资,其社会危害严重程度不言而喻,理应严厉打击。而现在盗窃1000元,仅相当于职工不足半月的收入,仍以犯罪论处,显然不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刑事犯罪最根本的特征,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打击面过大了,导致实质上的一般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检察官说,这样的局面还会导致司法机关受案数量的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

  反方

  市民:

  担心标准提高助长犯罪

  记者就此还随机采访了一些普通市民。但许多人对提高该标准表示了担忧,认为这助长了犯罪。“提高了标准,不是给惯偷们更多作案的机会了吗?”市民陈女士说。她说,她经常碰到在街面上、公交车上偷钱包手机的小偷。他们虽然盗窃财物的价值不高,但以数量“取胜”。“如果提高了这个标准,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只是治安拘留、罚款,那不是相当于‘放虎归山’嘛!”她说。

  和她一样,许多市民都对小偷深恶痛绝,认为对以盗窃为业的人不能姑息纵容。对此,杨海斌律师也表示,对一些初犯、偶犯及悔罪态度好的小偷,应和惯偷区别看待。他告诉记者,一些小偷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分熟悉,他们还会“交流经验”,比如偷手机专偷价值在千元以下的低端机,每次盗窃的数量都不多,而是多偷几次。这样,即便在行窃时被抓住,因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只是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放了。杨律师举例说,曾有一名小偷经常入室盗窃,专偷小灵通和低端手机。虽然每一笔的金额不多,但最后被挡获归案时,根据警方查实和自己交代,他竟然一共作案了近30起,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因此,有的市民坚持认为,应该严厉打击,这个数额标准不应提高,这样,小偷才会减少。来源:成都商报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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