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专利申请所需时间

发布时间:2010/6/19  浏览数: 11379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

    授予专利所需时间将取决于注册程序和一系列各国之间将有较大差异的其他因素。在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一般来说程序将相对较快(通常可以在几个月内予以登记)。然而,在专利局为确认某一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的专利性标准而须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的国家,从申请到授予专利这一整个程序一般将用12个月以上或在很多情况下为18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过要说明,这一程序所用的时间或许还会长些,特别是如果法律规定了在授予专利之前须经过异议程序或在法律允许所谓的延迟审查(即,只有在某一期限内提交相应请求的情况下才对专利进行审查,这一期间可能为几年)的条件下,尤其容易出现时间更长的情况。另一方面,延迟审查制度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根据其发明实现商业化的可能性和取得专利所需费用来决定其发明是否值得申请专利。

1、什么是申请日,申请日有什么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2、何谓提前公开?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将该申请予以公布。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3、何谓早期公布?

     早期公布(也可称为早期公开)是指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一种审批制度。据一些国家实施专利制度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中,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并不一定具有商业前景。一些申请的发明不够成熟,也有一些申请只是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也并不一定均具有实施价值。据估计,一项发明如果从申请专利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那么它日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是很小的。所以,一些国家感觉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留一个合理的期间给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还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为此,荷兰率先实行了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有些学者也称作“延迟审查制”)。目前大部分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这种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既能鼓励申请人及早申请,又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时间对其申请的市场前景作出估计,从而在是否继续投入精力和资金的问题上给申请人留出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该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的成本。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