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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姜亚春律师网姜亚春律师:非法集资的危害与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发布时间:2010/5/28  浏览数: 2288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非法集资的危害与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首先我们看一下宿迁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02年以来,原宿城区九龙潭学校校长陈某因办学资金紧张,为经营学校,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承诺,先后非法向夏某等二十六人借款296.66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资金未归还。

  2006年3月至2008年1月期间,沭阳人胡某以筹建宿迁永鑫酿酒有限公司及缓解资金压力为借口,以支付月息3%—1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非法向李某、安某、洪某等十多人借款共计1882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资金无法归还。

    2006年10月—2008年3月,宿迁市金臣禽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为获取资金,采取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向客户收取全年预付款的方式,与省内外多地的226名客户签订了鸡蛋供货合同317份,变相吸收客户资金21907520元,由于其亏本经营,最终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致使众多被害人一千余万元货款无法追回。

  当高额回报的允诺赤裸裸地摆在面前时,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慎之又慎,但如果为这份高额回报披上一件华丽的“外衣”,很多人都会忍不住想要去尝尝这块“馅饼”。但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跨出这一步时,也许你正在步入一个周密的“陷阱”。

  根据刑法规定,这三起非法集资类案件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当事人均已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无论是给被害人还是整个社会,都留下无比沉痛的教训。

  看清非法集资三步曲

  在公布的三起案例中,“高息”这个诱饵被反复地使用。从中也不难看出非法集资的三步曲,即先是巧舌如簧,把集资行为说得非常美妙,接着就是投桃报李,给予好处,而最后无一例外地都是人去楼空,让参与人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此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首先,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涉及人员多,范围广,犯罪分子集资到款项后,一般用于经营,当经营出现亏损,甚至有的犯罪分子集资到款项后直接用于挥霍和携款潜逃,要全部追回被集资的款项的可能性很小,致使众多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生产经营资金,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是犯罪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提醒一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往往损失惨重,千万不要贪图高利,将自己积攒多年的财产轻易交给他人,要坚决抵制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另外人们经常能在马路边的护栏及灯箱广告上看到“有钱来放贷、有房来借款”这样的宣传广告,很多人都质疑此类广告的合法性。

根据2007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与中国银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放款借款、抵押贷款广告均属于禁止发布的非法集资广告。

  前一阶段由于受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调控不断加强的影响,部分企业出现资金短缺、融资需求旺盛的现象。部分中介机构借机在媒体上发布帮助“贷款”、“担保”、“代办银行卡”等内容的广告,超出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贷款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主要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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