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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知识

发布时间:2009/8/13  浏览数: 6531 次  浏览字体:[ ]
  

一、基本险责任范围

1、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二、附加险责任范围

 1、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车上责任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不计免赔特约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险种投保方式

 1、基本险——车损险

 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2、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车辆(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人据此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补偿的最高限额。

3、附加险——全车盗抢险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附加险——车上责任险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的规定相问。

5、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险种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投保汽车保险时,应当注意:

第一、莫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第二、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如汽车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而汽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莫保险不保全。一些人为节省一点钱,总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真的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他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补偿。

第四、注意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总认为拖两天没关系。但如真遇上意外,保险公司只能按合同日期履行义务。

第五、认真审阅保险单证。现在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原有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停止使用。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第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当您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第七、注意莫生“骗赔”伎俩。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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