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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谈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8/20  浏览数: 888 次  浏览字体:[ ]
  

  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四)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五)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10楼(宿城区公安分局向南300米)

   姜亚春律师130139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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