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法律规定 |
赔偿说明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在原审鉴定时确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30元/天(参照南京法院判决)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可以申请鉴定。 |
30元/天(参照南京法院判决) |
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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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 |
受害人实际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没有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
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没有申请误工期鉴定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申请鉴定,以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为准。 |
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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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80-150(元/天)×护理期限(天) |
定残后护理费(终生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80-150(元/天)×合理护理期限(天)×护理级别 |
在确定护理时间时,没有申请护理期鉴定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申请鉴定了,以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为准。 |
交通费 |
以正式票据为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相符合。法院酌定。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伤残赔偿金 |
不满60周岁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20年×伤残等级系数 |
60周岁以上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 ×[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等级系数 |
75周岁以上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 ×5年×伤残等级系数 |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抚养人生活费(前提是丧失劳动力) |
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 |
26697元/年×劳动力丧失比例×(18—实际年龄)年÷抚养义务人数 |
18以上不满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26697元/年×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抚养义务人数 |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26697元/年×劳动力丧失比例×[20—(实际年龄—60)]年÷抚养义务人数 |
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6697元/年×劳动力丧失比例×5年÷抚养义务人数 |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697元/年。法院一般不会纯粹依据伤残等级判定,是否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需要看劳动力丧失程度进行酌定。 |
死亡赔偿金 |
不满60周岁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20年 |
60周岁以上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20—(实际年龄—60)]年 |
75周岁以上 |
(23836+5636)元/年×负担系数1.78×5年 |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018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4688元计算6个月 |
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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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十级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最高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