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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关于疫情的相关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20/2/22  浏览数: 958 次  浏览字体:[ ]
  

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跨区域征用相关设施设备?
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阻碍、干扰、破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村民擅自通过堆土、挖断的办法阻断公路是否合法?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若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处置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处理?是否发放工资?
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能以无故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工资。
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均不能预见疫情何时发生,何时结束,并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可能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吗?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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