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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大连13岁行凶男孩依法不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数: 539 次  浏览字体:[ ]
  

“大连沙河口区居民蔡某某杀害同小区一名十岁女童”事件刺痛人心。案发约四天后,10月24日21时许,大连警方通报称,蔡某某是“加害人”,他2006年1月出生,13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害者家属向媒体披露,蔡某某身高约170厘米,体重70公斤左右。

被害女孩母亲向媒体披露的聊天记录显示,在被警方控制前,蔡某某向朋友称,他还不满14岁。但也有律师称,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声音,有人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

王萱最后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的路口

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需及时治理

罗翔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它只能遏制邪恶,对于儿童也是如此。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

罗翔说,当前,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现在的孩子早熟,很有必要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赵良善分析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不时出现,校园欺凌、霸凌、甚至恶性伤害事件令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如果不加以及时治理,不仅会给双方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未成年人有一种“犯罪要趁早”的想法。

赵良善认为,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让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敛。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称,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1979年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当时来说是科学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变迁,我国犯罪年龄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

付建说,对于未成年人犯重案的情况,英美法系中确立了一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自然年龄区分刑事责任的补充。一般来说,自然年龄不够,但主观恶性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给补上。

付建表示,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类比《民法总则》降低年龄门槛,有的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

赵良善表示,虽然本案犯罪加害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责,致使被监护人侵犯他人生命权,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收容教养的惩戒力度小很多

案发约四天后,10月24日晚,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付建解释说,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由当地地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付建说,14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用负责,“只不过法律考虑到其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其宽宥处理,比正常成年人的处罚惩戒力度要小很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就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罗翔认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空间也越来越逼仄。他说,有必要将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保安处分措施和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统一纳入少年司法制度。

10月25日,被害女童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希望蔡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判的不够(严厉),(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他表示,作为监护人的蔡某某父母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案发至今,他们未曾见到蔡某某的父母。

据天津媒体津云新闻报道,令被害女童的父亲感到最愤怒和不可思议的是,女童的遗体被找到前,蔡某某竟装作若无其事,两次主动来跟他搭话。当日15时许,蔡某某踱步到他的店前,“王某去哪里啦?”然后又离开。当日16:30,他又过来问,“你女儿找着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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