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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姜亚春律师:管谷华放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9/29  浏览数: 662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刑更254号
罪犯管谷华,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大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谷华犯放火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5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管谷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管谷华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谷华于2015年12月10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2017年5月、2017年10月各受到监狱表扬1次。原判附带民事赔偿21893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管谷华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管谷华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谷华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三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高曼莉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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