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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王小冬驳回申诉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8/9/29  浏览数: 874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苏13刑申32号
王小冬:
关于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苏1324刑初50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3刑终23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宣告你无罪。你申诉称:你系两个中心的副董事长,原一、二审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基于在两个中心担任副董事长,并且承担了大量工作才领取报酬,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你的报酬。虚列教师工资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被羁押期间遭办案人员的诱供、逼供,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你的辩护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鲁银娣律师的辩护意见与你的申诉意见相同。本院依法对你的申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田艳、刘长江三人共谋,利用原审被告人田艳的职务之便,于2008年至2014年的七年间,先后多次采取虚列教师工资、通过宿迁市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假代发教师工资等方式,侵占宿迁市亲亲宝贝康复中心、宿迁市关爱多重康复中心资金合计人民币724953.8元。上述事实,有你及原审被告人田艳、刘长江的多次供述、证人刘威、陈冠军、高均仁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
你以及你的辩护人关于“你系两个中心的副董事长,原一、二审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宿迁市亲亲宝贝特殊儿童康复服务中心和宿迁市关爱多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中心均系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的工作人员均进行了登记,原审被告人田艳担任上述两个中心的主任,法定代表人。你在这两个中心并无职务,甚至在职工名册中也纸上无名。因此,原审认定你系利用原审被告人田艳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上述两个中心资金724953.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以及你的辩护人关于“你基于在两个中心担任副董事长,并且承担了大量工作才领取报酬,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你的报酬”的意见。经查,质证在案的证据证实,你在两个中心并无职务,且两个中心的费用系由国家补贴的对智障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专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或任意支出。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以及你的辩护人关于“虚列教师工资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你先后多次采取虚列教师工资、通过宿迁市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假代发教师工资的方式,与原审被告人田艳、刘长江共同侵占上述两个中心国家补助资金724953.8元。这种虚列教师工资、虚假代发教师工资的行为属犯罪手段,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的要求。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以及你的辩护人关于“在被羁押期间遭办案人员的诱供、逼供,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经查,你的该申诉理由既无证据支持又无可供查证的证据线索,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以及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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