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刑终327号
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新良,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新良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合并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科、房某、李某、王某2、王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苏1302刑初6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新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新良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科、房某、李某、王某2、王某3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26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冯新良驾驶苏N×××××号小型面包车沿宿迁市宿城区洋陈线由南向北直行至4KM+700M处时,撞到前方顾某停在路边的皖03811**变型拖拉机,致冯新良和王某1受伤、两车受损,后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双下肢毁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新良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冯新良血液中乙醇含量95mg/100ml。原审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新良和王某1被卡在车内,附近群众张某发现后拨打110报警。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新良的供述,证人顾某、李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无前科说明、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新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新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新良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新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上诉人冯新良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提出:上诉人冯新良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26日4时许,上诉人冯新良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宿迁市宿城区洋陈线由南向北直行至4KM+700M处时,撞到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致冯新良和乘坐其车的王某1受伤,后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新良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新良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该事实有和解协议、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新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新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冯新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新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上诉人冯新良具有坦白情节,宣告缓刑对上诉人冯新良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上诉人冯新良适用缓刑。上诉人冯新良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刑初6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新良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刑初6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新良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冯新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戴建军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