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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姜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9/29  浏览数: 669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刑更63号
罪犯姜辰,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仪征市(户籍地丹阳市)。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仪刑初字第0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至2019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8年2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3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姜辰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姜辰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辰于2014年12月30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各受到监狱表扬1次。原判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辰在刑罚执行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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