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刑更2号
罪犯曹剑荣,曾用名曹征杨,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高中文化。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剑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8年3月13日提 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3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警官毛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曹剑荣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曹剑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检察员当庭宣读了宿检执检减(假)庭意(2018)11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书,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
罪犯曹剑荣向法庭陈述,经过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曹剑荣参加三课学习、认罪悔罪书、被奖励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剑荣于2015年9月24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17年5月、2017年10月各受到监狱表扬1次。原判并处罚金200000元已履行4000元,违法所得450480.54元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剑荣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曹剑荣系金融犯罪,且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剑荣准予减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已履行四千元),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保华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