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刑更96号
罪犯李雪锋,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射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雪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责令退赔、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盐刑终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雪锋的原判定罪与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8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3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雪锋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雪锋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锋于2015年10月13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7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7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原判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应退赔非法所得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雪锋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李雪锋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雪锋准予减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责令退赔、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高曼莉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