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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沈虎、杨会娟与沭阳东小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9/29  浏览数: 605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民再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沈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会娟,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住沭阳县周集乡华帮村*组**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沭阳东小店医院,住所地沭阳县东小店乡东小店街。
法定代表人:张克波,该院院长。
一审第三人:沭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汉乐,该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虎、杨会娟因与被申请人沭阳东小店医院、一审第三人沭阳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苏13民申1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虎、杨会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错误。申请人按照沭阳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填写了确认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联系电话,直到2016年11月下旬申请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开庭消息。2016年11月28日上午,申请人到一审法院查询,经与承办法官联系,才得知案件已经被按照撤诉处理,理由是确认送达地址有误和送达无人签收。但事实是快递公司没有送达传票,不尽送达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联系电话,承办法官却视而不见,因此所作出的裁定错误。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201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委托单位职工与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补偿金额55000元。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第三人述称,一是申请人沈虎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是申请人杨会娟因药物流产导致大出血,在一审第三人协和医院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属实,一审第三人沭阳协和医院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并且申请人未要求一审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否具有撤销事由,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未按申请人一审确认的两个地址进行穷尽送达,也未按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作基本的联系,即按申请人撤回起诉处理,不当。依申请人申请再审后,本案被本院依法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按照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提审,因一审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诉讼权利,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戴建军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银亮
书 记 员  郑寒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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