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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手段

发布时间:2017/9/11  浏览数: 462 次  浏览字体:[ ]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臧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从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申请人丈夫李某殴打臧某。同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臧某及其父亲和儿子。据悉,宿城法院成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全市首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
    申请人臧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有家庭暴力习惯,经常毒打申请人,自2016年2月至今,李某已殴打申请人三次,申请人均报警处理。但李某不思改过, 3月3日下午又到申请人公司骚扰滋事,导致申请人不敢回家。此外,李某还经常殴打其儿子,侮辱威胁申请人父亲。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李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妻子臧某和儿子进行打骂,并有辱骂申请人父亲的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宿城法院向李某发出了宿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李某对臧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臧某及其父亲和儿子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同时人身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
    此外,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当受害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以得到关键证据和警方保护。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微信等电子信息也都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伤情照片、病历、X光片、短信、基层组织的调解材料等也是有力的证据。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朱来宽 李霄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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