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产妇在待产时从医院五楼坠亡。事后,医院与家属就产妇死因各执一词。5日,坠亡产妇的家属告诉北青报记者,产妇坠亡前曾两次走出病房要求医生为其剖腹产,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遭到院方拒绝。涉事院方则对记者表示,当时拒绝剖腹产的不是医生,而是产妇家属,并称已将当时产妇走出病房向家属下跪的监控视频,提交给当地警方作为证据。
事发后,有网友询问,为何在产妇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医院方未及时采取剖腹产手术,却要先征求家属同意?
家属没签字,医院究竟能不能手术?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需要紧急救援的患者,都需要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方能手术。这一事件中最为人关注的正是马某因疼痛难忍希望剖腹产时,医院为何没能采取剖腹产手段。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认为,与此相关的法律有《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的初衷是尊重患者和家属,保护他们的知情权,也保留他们的选择权。”法律界人姜亚春律师士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下,医疗机构在实务中更多地是在运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一条规定分别列举了三种情况,只要家属在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都需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剖腹产属于手术,按此规定进行剖腹产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而且此前马某和丈夫及家人都在知情同意书中签字表示不进行剖腹产,这种情况下医院不能对其进行剖腹产手术。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两者在规定上有细微的差别,如果马某意识清醒且强烈要求剖腹产,医院方面可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
《条例》规定更细,而且这样来对于解决医患纠纷也有好处。在一些医务人员看来,这一规定虽然避免了“麻烦”但有失专业:“大多数患者和家属并不具备医疗知识。而且我们遇到过很多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况,家属却因为其他原因自己发生争执,迟迟不肯签字延误治疗。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