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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被室友滕飞杀害鉴定结果显示患有抑郁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发布时间:2017/9/7  浏览数: 694 次  浏览字体:[ ]
  

2016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被室友滕飞杀害,滕飞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其患有抑郁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芦海清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芦海清的亲属表示将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同时将请检察院就刑事部分抗诉。
大一男生被室友持刀杀害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该校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飞杀害,经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同年11月21日,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滕飞称,事发前一天,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和好。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滕飞的垃圾箱,滕飞认为这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当天下午滕飞购买了菜刀,并于当晚11时许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最后将芦海清叫到自习室将其杀害。
滕飞一审获死缓
9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飞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同时对芦海清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滕飞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海清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滕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受害人家属要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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