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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针对拾金不昧话题接受宿迁广播电视总台楚风夜话节目采访

发布时间:2017/3/5  浏览数: 524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针对拾金不昧话题接受宿迁广播电视总台楚风夜话节目采访。(点击视频链接观看)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索要酬谢并非不当,但索要酬谢的数额超出钱包内现金两倍余显然就不合适了,如果男孩只是索要50元,不会受到这么强烈的社会关注。假如有人捡到一个只有身份证和护照的钱包,就向失主索要500元,这是不是也受法律保护?对此,我国《刑法》也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既然“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就是一步之遥,制定法律时就应该更加细化,以确保执行时不会遇到问题。

    同样问题,有些国家的规定就十分详尽,值得借鉴。比如,在德国,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在英国,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在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如果我们的法律也详尽到如此程度,就不会出现类似的新闻了。

   “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畴,“拾金索酬”属于法律范畴。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我们要鼓励人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也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氛围。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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