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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不力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

发布时间:2016/9/19  浏览数: 563 次  浏览字体:[ ]
  

 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不力,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如下:从渎职侵权案件发案特点看,该类型案件通常具有事实上的模糊性、情节上的复杂性、职务上的掩饰性、责任上的分散性、行为上的隐蔽性。且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真实口供很难取得,加之这类案件证人易受干扰,证言易假、易变;行业性、政策性强,罪与非罪不易区分,实践中容易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局面,这是造成反渎案件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较大缝隙,行政机关渎职失职的行为容易与行为人工作上的不认真、领导安排交办、集体研究决策等行为混淆。再加之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事发后,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和勇气,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被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是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在反渎工作实践中,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案件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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