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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保局对迁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六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6/23  浏览数: 454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宿迁市环保局对六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宿迁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污泥未按规定安全存放及废水超标排放等行为被处罚172.3735万元,成为我市今年以来被处罚金额最高的企业。
宿迁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西侧水井污水外溢,经雨水管道排入金陵河;产生的污泥部分堆积在脱泥机房外,地面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厂区路面存在污泥抛洒现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厂区西侧水井、污水总排口水样公司雨水排放口、厂区西侧水井、污水总排口排放水样均超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污泥未按规定安全存放及废水超标排放等行为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三千七百三十五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查找污水总排口及雨水管口超标排放原因,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同时对该公司未按规范安全存放危废的行为,限期30日内改正。
宿迁中玻新材料有限公司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脱硫系统未运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显示该公司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均超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对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行为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万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责令立即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停止超标排放行为,限产时限为7日。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三期)项目未批先建;年产40万吨硫磺制酸及低温热回收装置项目建成投产,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年产10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未批先建及年产40万吨硫磺制酸及低温热回收装置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产等行为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年产10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年产40万吨硫磺制酸及低温热回收装置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江苏颖盛化工有限公司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中部分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碱液吸收池及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显示废水排放口色度超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二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部分危废包装袋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二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二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该公司部分危废包装袋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限期三日内改正;对该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产时限为30日。
宿迁市工人医院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2014年4月搬迁至现有地址,9台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未依法提交,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9台射线装置立即停止建设。
宿迁威生金属制品厂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未按规范设置标签;生活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金陵河。环境监测人员同步对该厂废气处理设施吸收液及雨水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排口COD排放浓度超标;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按规范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及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企业未按规范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的行为,限期三日内改正;对雨水口超标排放行为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限产时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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