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 (记者 吴越)“明明买的是优质玉米种子,可为啥出芽率这么低?”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买到了假种子。4月19日下午,宿迁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开庭审理了两起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起诉泗阳某种子经营部、宿迁某农资公司、宿迁某农资公司中扬经营部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隆平高科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隆平206”杂交玉米种子。
庭审现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称,“隆平高科及图”是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合商标,而“隆平206”是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自主选育并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新品种,也是以“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名字命名的第一个玉米种。该公司发现泗阳某种子经营部、宿迁某农资公司中扬经营部在市场上大肆销售侵犯“隆平高科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隆平206”杂交玉米种子,并经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认定两家经营部所销售的是假冒商品,侵犯了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泗阳某种子经营部在庭审时辩称自己并没有侵权,其在河南郑州进货25袋种子,这些种子是否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宿迁某农资公司、宿迁某农资公司中扬经营部则称,自己销售的并非假种子,而且获利很少。“虽然每包种子的包装袋上都有验证防伪的条形码,但我作为经营者没有义务进行一一验证,也不应当由我承担赔偿责任。”宿迁某农资公司中扬经营部负责人在庭审现场表示。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泗阳某种子经营部和宿迁某农资公司中扬经营部销售了“隆平206”玉米种子产品。同时,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确定两家经营部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权行为,结合以上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泗阳某种子经营部和宿迁某农资公司分别给予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2万元和1.6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