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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