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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及交通事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2015/9/18  浏览数: 420 次  浏览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于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4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宿迁律师网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4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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