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秦某与李某妹妹李小相识、恋爱,随后开始同居生活,不久李小发现自己怀孕,秦某与李小即商定结婚。因李小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用其姐姐李某的身份证与秦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李小与秦某一直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秦某某,因登记结婚的双方名称为秦某与李某,故秦某某出生后的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载明的母亲一方身份信息均为李某,但李某从未与秦某及秦某某共同生活,也未有抚养教育秦某某的行为。2012年,李某与秦某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因秦某某并非李某亲生,故未涉及秦某某的抚养问题。李某与秦某办理离婚手续后,即与他人登记结婚。2013年,秦某与李小分手,秦某为取得秦某某抚养权将李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某某随其共同生活,由其独自抚育。
【评析】
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首先,秦某某与李某无自然母子血缘关系 。其次 ,秦某某自出生、成长的所有过程,李某均未与秦某某共同生活,李某对秦某某也从未有抚养教育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故李某与秦某某不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最后,秦某某系李某妹妹所生,虽秦某某出生证明、户籍信息等均载明其母亲为李某,但该信息系源于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行为而产生,不能代表李某收养意思表示,李某也未就收养秦某某办理收养手续,故李某与秦某某之间亦不存在养父母子女关系。综上分析,李某与秦某某仅存在一个因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名义”母子关系,该关系无法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因秦某某与李某之间既无事实上的母子关系也无法律上的母子关系,故李某当然不能成为秦某某抚养纠纷的适格当事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