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44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省属驻宿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宿城区所属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年审。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财政部门、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审内容
审核认定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计征应缴纳保障金的数额。
(三)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年审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年审报表可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或登录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qdpf.org.cn/;
2.用人单位2014年度财务会计凭证中6月份和12月份发放从业人员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公章);
3.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人员基本信息表;
4.《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5.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期限含2014年度);
7.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为从业残疾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
8.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年审工作人员将现场出具就业年审情况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其限时补办或纠正。
(四)年审受理责任主体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
(五)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为2015年5月1日—7月30日,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法规计征保障金。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用人情况的单位,残联将予以通报公示,责令限期改正。
(六)市区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