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小碎片,一辆三轮车,排查4个乡、9个村、215辆三轮汽车,攻坚100天……
2015年1月7日上午,“坠河老人”杨某亲属将一面写有“优质服务、敬业正直,为民解忧、无愧标兵”的锦旗送到市交警支队追逃专案组民警们的手中,对民警百日攻坚成功侦破“9.29”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表示感谢。真相坠河老人为交通事故所致2014年9月30日6时13分,事故处理大队接110指令,称在宿城区王官集镇小闸往南两里路处一老人骑电动三轮车掉沟里,人可能已经死亡。
老人到底是因何死亡的,这一直是接警民警孙立志等人思考的问题,是夜间骑车不慎栽入河中?还是酒后或身体不适晕倒滑入河中?还是一起交通事故所致呢?
秋天的早晨温度已降至10℃左右,民警孙立志、杨金昆和其他几位同志到达现场后,发现路上散落一地碎片,已被过往车辆压得很碎了,车辆撞击瞬间痕迹也模糊不清,借着晨曦的光亮隐隐可以看到河内有一辆银灰色三轮车和一个还坐在车上却已死去的人。杨金昆等人没有来得及脱下身上的外衣就冲下河中,连人带车地拉了上来,发现死者是一位老人,年龄在65岁左右。此时,一过路群众认出了死者,称死者就是昨天晚上九城村杨某某要找的老人杨某。
经过对落水车辆勘查,和在报警地点北侧300米处发现的碎片,确定老人就是因交通事故所致死亡,同时,把该起事故确定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为尽快破案,事故处理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追逃工作。民警们现场发现有银灰色散落碎片,同时也发现有几块红色碎片,最大的仅有3厘米左右,可能是肇事车辆撞击时散落下来的,通过碎片无法一下判定车型和品牌。据最先到达现场的群众候某说:“昨晚9点多的时候,我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轰的一声,估计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了,然后出来看了看,只看到两辆三轮车一个向南一个向北行驶,也没有看到车停下来,也没有看到事发经过,仅发现两个较大塑料碎片(系撞击后死者车辆前部散落物),就顺手将碎片捡拾回家,第二天看到警察来才知道有车坠河,有人死亡。”追踪寻找肇事逃逸车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时间就是战机,民警接警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有10多个小时。该案事发现场一无目击证人,二无监控设施可以查寻,现场也基本上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距事发现场最近的一个监控点有两公里,为查找可疑车辆,民警调取了该监控视频,可由于夜间监控质量差,仅能模糊判断过往车型,而无法确定车号等基本信息,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面对困难和压力,事故处理大队追逃组的民警们没有气馁,立即采取走访、调查、监控核查等一系列侦查措施,但均未发现有效线索。随着时间的一天天过去,案件却迟迟未能侦破,加之受害者亲属不满情绪,给专案组侦办民警们带来了巨大压力。为尽快侦破案件,专案组的民警们一边做好受害人亲属安抚、沟通工作,一边放弃休息,全力投入案件侦破工作。
专案组组长李重阳说:“老百姓的事情无小事,何况还是人命案,我们想方设法也要把这个案子破了,给人民群众有个交待。”
为尽快破案,民警们又重新对案件信息进行梳理,从现有的监控资料入手,逐条、逐段、逐点分析、比对、筛查,挖掘破案线索。经过近30个小时对监控资料的连续5天的细致筛查,最终在事发现场北侧两公里外小闸一段不清晰的监控中,发现一辆三轮汽车的相关特征比较符合民警的推断,但仍无法确定该车车牌和行车轨迹。
为尽快确定肇事车辆,专案组迅速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边唐圩村、九城村等4个乡9个村已登记在册的215辆三轮汽车进行梳理,预计可能还有百余辆未登记,给排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专案组的民警们迅速行动,加班加点,不分白天黑夜进行逐村排查、逐车见面比对。持续近百天的排查,专案组所有同志都没有放弃。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5年1月5日上午,一组民警在王官集镇杨楼村进行排查时,民警李重阳、孙立志发现一辆苏NL65*3号三轮汽车迎面驶来,第一眼就感觉该车十分符合监控中发现的可疑车辆特征。民警立即将该车拦下仔细检查,并与现场提取的碎片仔细分析比对,锁定该车即为肇事逃逸车辆。自首后悔不应该跑的确定了嫌疑车辆后,民警立即对该车车主夏某进行询问,夏某称自己对事故情况一无所知,开车时也没有与他人发生相撞。当民警问及该车在事发时间有无借出,夏某以时间较长为由,称记不清了。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夏某最终交代事发当天为其姐夫周小震(化名)所驾驶。
民警立即对周小震进行抓捕,2015年1月6日,周小震迫于精神压力,到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
“我承认事发时车是我开的,真后悔当时没有停下车来报警,不应该跑的,唉!”周小震悔恨地说。
这才有开头的一幕死者亲属送锦旗的场景。1月12日,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肇事者周小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月15日,经过宿迁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件现场提取的红色碎片与专案组查获的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尾灯比对为同一整体。1月20日,周小震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等待肇事者的将是法律严厉惩罚。警方侥幸心理要不得侥幸心理要不得。此案中,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肇事者就一人,周某第一时间没有选择报案,也没有抢救伤者,而是心存侥幸,认为没有人看到自己,选择了逃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终究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只有尽早投案自首才是最终的选择。
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要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可能要受到经济处罚,重则要扣车扣证,甚至要坐牢。因此,有一部分交通肇事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驾驶人,多数认为选择逃逸一了百了。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行为,如果民事赔偿到位,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的,将会从轻处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很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将可能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赔偿、判刑等问题。交通肇事者选择逃逸后,除了在生理上承受痛苦,还将承受心理上、精神上的压力。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可选择逃逸,更不可抱着逃一天是一天的思想,那样不仅加重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也给自己带来巨大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及时报告附近执勤交警或打110报警,保护好现场,有人员受伤的,迅速拨打120,积极救治伤员,并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等相关工作,就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希望广大的交通参与者,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远离事故”。(徐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