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将加盖专用章
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他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而对于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情况,王广华表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不得强制当事人换证书
今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冷宏志表示,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