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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洪县富康花园恶性杀人分尸抛尸案--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2/25  浏览数: 8306 次  浏览字体:[ ]
  

     2014年下半年,宿迁市泗洪县富康花园发生一起恶性杀人分尸抛尸案。居住于富康花园X栋X女士因于泗洪男子因产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被男子X某一气之下杀害。杀害后,男子X某后悔不堪,因惧怕案发被追究法律责任,遂将女子X某进行分尸,尔后将经分解的尸体分别抛入河中。
    女子X某失踪后,家人多日不见其影,向泗洪公安机关报警。在五里江农场大桥下找到的尸体已腐烂。经泗洪公安局刑侦人员快速侦察,嫌疑人男子X某现已被控制。此案正在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精神鉴定。杀人、分尸、抛尸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如何判处宿迁宿兴律师事务所姜亚春主任律师将继续予以跟进。 目前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姜亚春主任律师已经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有相应的进展,我们会予以关注。

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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