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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发布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5/2/24  浏览数: 466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宿迁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申领并取得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人和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以及在我市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取得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称运输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渣土货运、混凝土运输、危化品运输企业以及校车单位(含组织校车接送学生的车辆单位、组织校车接送学生的团体和组织、校车服务学校等)。
第三条 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标准,按从低到高划分为文明交通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类等级。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等信息。
运输单位基本信息应当记录法人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五)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渣土货运、混凝土运输、危化品运输企业以及校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六)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经处罚不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的;
(二)运输单位的渣土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经处罚不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的;
(三)运输单位的渣土车、混凝土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闯禁区)的;
(四)校车单位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五)运输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未构成犯罪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的;
(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达3次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渣土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的;
(二)校车单位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三)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构成包庇罪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四)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达2次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构成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第三章  认定与修复
第八条 行政违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刑事犯罪的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机动车驾驶证被记分的,自记分满12分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文明交通失信行为失信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宿迁市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本办法认定其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可以到信用管理机构或者登陆诚信宿迁网(cxsq.suqian.gov.cn),查询其文明交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交通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提出文明交通信用核查申请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照《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核查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机动车驾驶人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运输单位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为7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交通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除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向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修复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告知等方式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的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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