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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大三女生自杀引发侮辱自诉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5/2/5  浏览数: 509 次  浏览字体:[ ]
  

大三女生自杀引发侮辱自诉案
  “对不起,是我们没有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请您老一定要好好保重身体!”
  “希望你们以后好好学习,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了!”
  2008年4月15日下午5点左右,经过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少年庭法官近一天的调解,曾经在当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三在校女生自杀案达成协议:3女生自愿赔偿受害人亲属各种损失2.5万元,当场口头向被害人亲属道歉。随后,自诉人老李主动向法庭撤回追究3女生侮辱罪刑事责任的自诉申请,得到法庭许可。
  大三女生留遗书自杀
  “曾说过我是世界上最坚强的人,是一棵杂草,即使是最恶劣的环境也会好好生长……今天发生的一切彻底将我击垮 ……死亡也许很可怕,但我心意已定,这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无声的生命的抗议!”
  2007年11月22日,一名年仅21岁的广西女孩蓉儿,在云南省曲靖某高校学生宿舍留下一封千字遗书后服下大量药片并割腕自杀身亡。
  “是蓉儿的父亲吗?蓉儿病重,请你尽快来学校!”当天下午1点多钟,蓉儿的父亲老李突然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这可急坏了做建筑生意的老李,他立马停下手头所有的事务,叫上大女儿,乘最快一班航班赶到了云南。
  “我们赶到曲靖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学校领导把我们接到了曲靖一家宾馆。我问女儿住在哪家医院,我要先看看女儿,可他们说先让我们住下,到房间后学校领导才说女儿自杀了。”回想起当时的情景,老李的情绪有些激动,“之前我以为女儿患了什么急病,还想至少能见到她最后一面,结果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
  “我根本不相信,5天前女儿才给我打了电话,当时她心情很好,笑得很开心,根本没有什么异样。”老李说,当时女儿说学校评给她750元助学金,让家里这个月少汇点钱给她,过去每年春节都回家与家人团聚的她,还说今年春节可能不回家了,她要在学校好好复习争取通过英语八级考试。
  “蓉儿在家里排行老三,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乖巧的蓉儿多才多艺,从小就喜欢学习、画画,学习上从来都不用大人操心,成绩很好。她性格很好,很少与人争吵,高兴的时候话很多,不高兴的时候就自己在一旁不太说话。她平时很少出门,为了锻炼自己,她2005年高考时报考的学校都是外省学校。”说起女儿,蓉儿的父亲至今似乎仍不敢相信女儿与他已经阴阳两隔。
  花季女不堪琐事
  对于蓉儿的死,当时学校给老李的解释是:蓉儿因和同班同学小宋、小吴和小陈3人平时有些矛盾,案发前一天她们之间发生争执,蓉儿受到刺激、受不了压力而自杀身亡。
  案发后,警方经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后认为“蓉儿死亡不属于他杀,无犯罪事实存在,决定不予立案”。
  在警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对蓉儿的评价是“生前学习成绩一般,跟同学关系一般,性格特别敏感,特别在意别人对她的看法,精神有点压抑”。
  经民警调查,在上学期的一天夜间,蓉儿因同宿舍的小宋很晚还在打电话,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来蓉儿就搬到了校外去住,到案发这个学期才搬回宿舍,两人从此结下了“心结”。2007年11月19日上午,蓉儿在上外教课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当天中午放学后,室友看见蓉儿一个人在宿舍里哭,蓉儿说上午上课时被同班同学当众辱骂,自己吃了3瓶药。室友们随后在垃圾篓里找到了3个装维生素的瓶子,后来带着她去看校医,校医说:“吃的是维生素,如果没有什么症状,没事的,多喝一点水就行了。”
  2007年11月21日下午1点左右,蓉儿请隔壁宿舍的小余叫小宋、小吴和小陈回宿舍“说清楚”,可3人来后不但没说清楚,反而又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相互推搡,蓉儿打“110”报警。民警到达后,先分别将蓉儿、小宋叫上警车了解事情经过,然后把两人一起叫上车,对小宋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对双方进行了劝说,表示“如果还有什么不满意,也可以去学校保卫处,通过保卫处进行调解”,当时蓉儿和小宋都没有提出异议,就下车各自回了宿舍。
  然而,第二天惨剧就发生了。11月22日早上7点半,和蓉儿同宿舍的同学都去上课了,只有蓉儿一个人在宿舍睡觉,到中午12点40分左右,室友们下课后回到宿舍,大家坐着聊天,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异样,当其中一名室友起身去上厕所时,发现卫生间的门是关着的,像被什么东西抵着。室友把门推开一条缝后,看见蓉儿的腿伸在地上,可叫她的名字却没有反应。室友们发现情况不对,一边赶紧喊校医,一边联系男同学来帮忙背人。当3名男生把蓉儿从卫生间抬出时,发现蓉儿的身体已经僵硬了。
  同时,在警方的调查报告中提到,蓉儿除了吃维生素自杀外,之前还有一次试图自杀。在上个学期,蓉儿曾去过丽江,想自杀,在这期间,她打电话给班主任高老师,班主任高老师在电话里耐心地给蓉儿做思想工作,蓉儿才回到学校,之后老师又给蓉儿做过几次思想工作。
  “这件事情公安已经介入调查,我们不好下结论。对于蓉儿自杀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是和同学吵架、发生矛盾造成的。”案发后,蓉儿所在学校一位老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这样说。蓉儿做出这种极端的自杀行为,和她本身的性格有关系,“她平时性格就有一点内向”。
  学校补偿死者父母3.6万元
  “我不相信,我无法面对……我要求追查打人者的责任!”
  “难道学校就没有责任吗?”据老李介绍,案发后,学校除了表示遗憾和同情外,一再声称此事与学校无关。老李气愤地说,蓉儿曾两次想自杀,可学校不跟家长说一声,没有及时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且小宋3人在宿舍打人,连民警都惊动了,可学校保卫处没有一个人出现,从遗书的落款时间看,当天晚上蓉儿就有了自杀的念头。“正是因为学校始终没有出面开导蓉儿,使她受侮辱过度而自杀。作为一所高校,3名女生逼死一名女生,学校是如何教导的?3个女生的素质如何?我们不仅要求追究小宋、小吴和小陈的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学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8年3月4日,蓉儿所在学校与老李及其代理律师在商谈中达成和解协议:蓉儿的自杀行为与学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没有法律责任;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补偿蓉儿父母各种费用3.6万元;蓉儿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父母处置,学校承担运输、化妆、火化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蓉儿父母获补偿费后,不再就此事向学校主张任何权益,并放弃通过诉讼或仲裁再向学校主张其他费用的权利。
  双方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如老李不在约定日期处理遗物,学校可自行处理,遗体和遗物处理后一天内,学校向蓉儿父母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如果蓉儿的父母事后反悔,学校可向其追偿已给付的费用,学校不按约定配合处理遗体及给付费用,蓉儿父母保留追诉权利。
  协议签订后,蓉儿的父母撤回了对学校的起诉,学校也在当天将蓉儿的遗体火化并支付了补偿款。
  3个女生被告上法庭
  “因为同班的3个女生当众辱骂我女儿,之后还打到宿舍来,我女儿不堪羞辱才服毒自杀的!”为了替女儿讨个公道,蓉儿的父母提起刑事自诉,将3女生告上法庭,要求以侮辱罪追究3女生的刑事责任,并索赔30余万元。
  在《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中,自诉人蓉儿的父母对女儿蓉儿的死描述说:“2007年11月19日,我女儿蓉儿同班同学宋某、吴某、小陈3人在上课时对蓉儿当众辱骂,使蓉儿人格受到羞辱,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11月21日宋、吴、陈3人来到蓉儿的宿舍,再次进行暴力打击和无端的言语侮辱,因无法忍受该巨大伤害,蓉儿于2007年11月22日中午在学校学生宿舍服毒自杀。”
  “小宋、小吴、小陈3人分别于2007年11月19日和21日对蓉儿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当众进行言语侮辱,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对其实施殴打,这些行为导致蓉儿在2007年11月22日自杀的严重后果”,对此,自诉人老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宋、吴、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4月15日上午8点30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原定于此时开庭,因蓉儿的母亲没有到庭,又未对不能到庭的原因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法庭合议,主审法官宣布取消庭审,另行择日开庭。
  据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少年庭审判法官向辉介绍说: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侮辱罪属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由公诉机关主动介入,其他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自诉。蓉儿的父亲老李、母亲依法控诉小宋、小吴和小陈3人犯有侮辱罪,两人即为自诉人。如自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庭审的,必须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否则庭审不能进行。
  案外和解:自诉人撤回控诉
  原定的庭审因自诉人之一的蓉儿母亲没到庭,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经主办该案的法官向辉建议,双方当事人决定在法官主持下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法庭调解。
  调解中,卷入诉讼的3名女生小宋、小吴和小陈参加了调解。面对媒体采访,3人均表示出明显的不安和愧疚。带领 3名女生出庭的学校老师说,学校对此事一直比较重视,学校是个教育单位,必须保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几个女生都还年轻,这件事已对她们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困扰,有些事情的发生,既是不可预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公正客观的评价”。
  调解中,自诉人老李指出:“包含学校在内,我们共提出了32万元的索赔请求,后来学校先行与我们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3万元,交通食宿费6000元,并承担蓉儿的遗体火化费用。针对3名女生的民事索赔,我们坚持要求赔偿17万元并要求3女生书面道歉。”
  在法官的主持下,将近下午5时,蓉儿父亲及代理律师与3女生的代理律师经长达10余小时的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小宋3人共同补偿蓉儿父母经济损失2.5万元,并当面道歉。
  老李说:“为了这事,蓉儿妈妈气病了,我也跑不动了,现在好歹达成了协议,就这样吧!”
  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引导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令人叹息。但蓉儿已是成年人,她应对自杀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蓉儿的同学们说“她 (蓉儿)性格特别敏感”,这是蓉儿在与人相处时的弱点和缺点。因为与同学的矛盾,她曾出走丽江想自杀,为此班主任对她进行了细心开导;她在外教课上遭同学辱骂,班主任也进行了疏导。但是,年轻的她最终还是选择了自杀。
  正如蓉儿自己所说,“原来生命真的不像自己预测的那样”。我们的教育,不仅要教会青年学子面对学习,还要教会他们面对意外。或许同学或室友不是我们喜欢的那一类,但这都是生活的现实,需要适应和面对。
  深思后我们不难明白,每一个自杀者固然都有其个人的特殊原因,但从深层次上讲,生活压力的增大、各种竞争的加剧以及心理教育的缺失也是致祸的重要原因。类似的悲剧,其实并非不可避免。
  当发现身边的人有自杀的想法时,学校、家长和朋友要多给予心理支持,引导他们珍爱生命,提高其面对危机的应对能力,增强勇气和信心。
  另外,同学们朝夕生活在一起,生活学习中难免有小摩擦,如果处理不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学校密切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培养他们对生命尊重意识的同时,大学生之间也应该多交流、多沟通,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
  对于一个年轻生命的消逝,或许我们能说的惟有一句:无论如何,请你珍爱自己,珍惜生命。

 

 

 

 

 

群发隐私短信致情人自杀

实施者系当地副镇长 死者家属提出自诉要求追刑责 21个月后法院受理 目前涉案者仅被行政记过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因为感情纠纷,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一副镇长长期、多次给自己的情人、情人丈夫、与情人有染的另一名副镇长及10多名其他镇领导发短信,“揭发”其作风问题,最终导致女子自杀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拒绝;之后家属对群发信息的副镇长到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但法院迟迟没有受理。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案发21个月后,巩义市法院最终同意立案。 目前,发短信的副镇长仅被行政记过。
    女社保所长 开煤气自杀
    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家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的李杰(化名)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贵单位一Z姓领导和C姓女下属好了,好几年了,女方老公知道后来单位发生拉扯打斗,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领导,群众还需要吗?”
    当年3月以来,李杰的手机不断地接到短信,内容都是说自己在当地担任社保所长的妻子陈琳(化名)与他的上司有染,有时候一天就能收到三四条。这次的短信,北山口镇及河洛镇10多名领导的手机都收到了。
    中午李杰回家,发现妻子倒在房间的地上,煤气阀开着,煤气不断溢出。
    李杰将妻子送到医院,下午2时许,医生告诉李杰,他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杰及闻讯赶来的陈琳家人随即报警。-
    当地副镇长  群发隐私短信
    巩义市警方经初步调查后告诉李杰,陈琳是煤气中毒死亡,属于自杀。
    31岁的陈琳是北山口镇社保所的所长。警方发现了她的遗言:请一定要找到害人的人,替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伤害这么多人!
    警方发现,2012年3月份开始,陈琳频繁收到来自两个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均称她与北山口镇某领导有不正常关系,其中一个号码在4月9日上午群发了短信。
    陈琳死后的第二天,警方找到了发短信的人——北山口镇副镇长王明(化名)。
    现年33岁的副镇长王明,2009年9月到巩义市北山口镇担任副镇长。
    短信里提到的“Z姓领导”赵亮(化名)现年34岁,2003年10月在巩义市市委市委办工作,2007年6月调入北山口镇,也担任副镇长职务。
    事发后巩义市纪委组成了调查组。纪委出具的材料显示,副镇长王明称,因为工作关系与陈琳熟悉,2011年1月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2年2月的一天,他发现陈琳手上、胳膊上有伤,陈琳说是被赵亮打的。(纪委调查期间,赵亮承认,他和陈琳也是情人关系。)
    “我当时脑子一热,就有了发短信把事情公开化,然后我俩就可以在一起的念头。”王明交代。
    频繁接到短信 死者“不想再坚持”
    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副镇长王明表示他从2012年3月开始,分别给死者陈琳、死者的丈夫李杰、副镇长赵亮及其妻子不定时发送短信,内容都是说死者与赵亮有婚外情,并多次表示将把这样的短信再发给纪委和组织部领导。
    死者父亲向记者出具了短信内容。记者看到,短信发送不定时,进入4月份后开始密集。
    4月4日、4月5日分别发了3次,最早是早晨6时,最晚是晚上11时。短信里多次威胁陈琳:“明早八点半群发开始,先给当事人说下,做好心理准备啊,不能看到当时的场面,很遗憾。”
    陈琳曾多次问对方是什么人,到底要干什么,还规劝对方不要伤害其他人。
    但王明没住手,反而将事情扩大开来。4月9日早上8时53分,陈琳手机里出现了一条短信:“一会该你们了。”
    9时许,正在北山口镇政府会议室里开会的镇领导们手机纷纷响起,出现了上文中的短信内容。
    此时身为副镇长的赵亮也在会议室里,他也收到了短信。轮到他发言时,他竟当众宣读了此短信,但被领导喝止。
    散会后,赵亮给陈琳打电话称自己在联谊会上宣读了短信内容,并称要去找王明,要杀了他。当时陈琳还替王明辩解,称短信肯定不是他发的。
    陈琳留在电脑里的一份记录显示,9时35分她写道:好累,好累,不想再坚持了,没人相信了,没理由再坚持了。9时45分她写道:你到底是谁?你想干吗?真相是什么?
    纪委介入
    俩涉事副镇长  均被行政处分
    此事引起当地纪委的关注。经过纪委调查,巩义市纪检委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因赵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违反社会公共道德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赵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日,纪委认定,王明身为领导干部,有妇之夫,违反社会公德,长期与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私自多次群发恶意短信,造成恶劣影响,已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9条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北山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事发后赵亮一直没上班,而王明也借调到郑州市工作,拨打两人手机均未有人接听。
    立案艰难
    事发21个月后  自诉案终受理
    事发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但警方均未受理。
    承办此案的刑警中队朱队长对记者表示,警方调查结论是陈琳系自杀,不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家属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自诉。
    朱队长表示,虽然事后他们调查找到了发短信的王明,但案发后一个星期,巩义市纪委介入,他们就将案件移送给了纪委部门。陈琳的家人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两次向巩义市法院起诉,状告王明。
    陈琳的家人认为,王明用假名字在北京和安阳二地购买手机号,从2012年3月26日开始,多次向死者及其丈夫发送短信,侮辱诽谤死者,并威胁要将这些短信公开群发,还要发给组织部和纪检委;之后其群发短信至北山口镇及河洛镇领导班子成员,造成死者当日自杀,其行为应被追究侮辱罪等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院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死者的父亲告诉记者, 2012年4月24日,法院通知他说不能立案,因为纪委不移交证据材料,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所以不予立案。
    “我们到公安局要王明发短信的证据,公安局说移交给纪委了,到了纪委,纪委又说我们无权看,必须到法院起诉,然后让法院来调取,而到了法院,法院说我们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死者的父亲说,在2013年5月30日,他再次起诉,巩义市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13年12月23日,死者家人和代理律师王永杰第三次向巩义市法院递交上诉状,法院收下了材料,表示将于15天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
    今日上午,记者从王永杰律师处得知,在案发21个月后,法院终于立案。
    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蔺文财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王明对死者的个人隐私用短信群发的形式公开,是公然进行的,主观上又直接故意。”蔺文财说,“而且受害人已因此自杀,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
    他介绍,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文/记者 洪雪

 

因受羞辱而自杀没得赔偿
(记者李朝涛)一男子替人安电视天线,却将电线从原告家中借道,因此与女主人发生口角,随后,女主人被男子拉着头发拖行地上达20米之远。女主人认为自己受到羞辱,服毒自杀。她的家属提出,女主人是因裤子脱落羞于见人才寻死,因此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4万多元。
  日前,广东韶关新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男子的行为确实不妥,应予批评,但与女子受辱自杀没有关联性,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电线“借道”惹出纠纷
  本案发生于韶关新丰县一农村。原告起诉称,2003年6月5日下午,他妻子叶月外出探亲回家,突然看到自家墙壁上多了根粗大的电线。“家里并不安装什么电器,到底是谁家安电器电线?”,叶月循着电线查看,发现原来是同村的邱优家装电视天线,请来邱亮帮手,邱亮为图方便,遂将电线“借道”从叶月家拉过。
  此时,邱亮正在邱优家悠哉喝茶,叶月进了门。她说,天下雨空气潮湿容易漏电,会危及她家安全,要邱亮立即将电线拆了。费了一大把劲刚将电线拉好,邱亮不愿意拆掉,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事主服毒自尽家人告状
  吵着吵着,邱亮情急下拉住叶的头发,拖着叶月达20米才住手,导致叶月身上多处受伤。当天下午,叶月在去医院治疗回来后,随后喝农药自杀,临终前对家人说是被邱亮侮辱没脸见人。
  第二天,邱亮的哥哥给叶月丈夫送了6000元,作为处理叶身后事的费用。但这些钱并不能平息叶月丈夫的伤心。10月8日,叶月丈夫与一对儿女一起将邱亮告上新丰法院,索赔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养费等共计4万多元。
  今年初,新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叶月家属诉讼请求。法院虽认为邱亮确有不对,但认为叶月之死与邱亮的行为无关。
  原告:害死了人当然要赔偿
  叶月如何受到侮辱?原告称,叶月与邱亮争吵后,邱先是拉住叶的头发,将其推到村里水井边,扬言要将叶淹死,叶死命挣扎并大声呼救,邱亮才停了手。随后,叶月哭着说要告诉家公家婆,邱亮再次拉着叶的头发拖行地上,导致叶的裤子拖破脱落,下身裸露。正是邱亮的上述行为,导致叶月羞于见人,才服毒自杀。
  被告:自杀是她自己想不开
  被告则辩称,与叶月的争吵是因电线而起。他当时只是拉了叶月的手,叫她去找家人处理,不要在这里吵闹,但并没有抓叶月的头发,叶的裤子也根本就没弄破,也没有裸露身体。叶月自杀是她自己想不开,与他无关。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行为非自杀原因
  判决书并没有认定叶月的裤子被拖落的情节,但对叶月被揪头发同样拖拉的情节予以认定。
  本案合议庭认为,邱亮因小事与叶月争执,应循合法途径解决,不应采取暴力拖拉叶月,致使叶的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对邱某的行为,应予批评。但法院同时认为,邱亮的这一行为,不是导致叶月受辱自杀的适当条件,即邱亮的行为与叶月的死亡不具有民法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叶月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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