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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湖南少年被关1827天后无罪获释获46万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8  浏览数: 382 次  浏览字体:[ ]
  

    2014年8月4日,欧阳佳向娄星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娄星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2014年10月30日,欧阳佳又向娄底中院提出申请。欧阳佳申请国家赔偿165万余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6.6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律师费及因申诉产生的其他费用26万”、“五年养老、医疗保险等3万”。其代理律师袭祥栋曾介绍,“之所以精神损害那块要价比较高,就是考虑到欧阳佳的年龄,那本该是这个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钱买不回来的。” 

 娄底中院指出,欧阳佳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娄星区法院应是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欧阳佳案即按照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 .69元计算,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故依法赔偿366660 .63元。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娄星区法院应向欧阳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针对欧阳佳提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娄底中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欧阳佳昨日告诉南都记者:“没有满意或不满意的情绪,现在只想赶紧拿到钱把欠债还清,然后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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