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然而我们看一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发布相关文件来看,却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是违背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点“3.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复印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对律师提供的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查,并通知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此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是违背的。 试问律师会见为什么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甚至有些看守所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还需要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签字确认后才可以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