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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违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数: 316 次  浏览字体:[ ]
  

    曾困扰律师执业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有了规范的解决之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和调取证据权
  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机关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提出意见检察人员须审查
  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规定》指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律师了解嫌犯罪名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
  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
  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对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检察机关案件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允许。
  《规定》强调,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苏司通(2014)112号却又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尤其是该条的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的规定.(_如果案件的承办人以开会或外出为理由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律师能有什么办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协调解决。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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