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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泗阳法院首次刑事鉴定人出庭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数: 484 次  浏览字体:[ ]
  

朝被害人王某脸部打了两巴掌,王某的眼部晶体脱位看不见了。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王某的鉴定结论情绪很大,坚称被害人眼睛本来就有疾病,轻伤的伤情不是自己造成的。
      对此,泗阳法院在研讨后积极采取措施,要求鉴定人出庭,详细解释鉴定的原理及依据,终于使被告人心服口服,11月14日,泗阳法院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张某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

两巴掌过后眼部晶体脱位


      几个月前,张某的家属与王某因为琐事撕扯起来,王某很生气就用手打了王某脸部两巴掌,又拽王某的膀子,王某当时摔倒在地,张某和家属回家了。王某觉得眼睛看不到东西,只好摸着墙回家,她觉得眼睛很疼,就报了警,并让家人将自己送到医院。经过调解,张某先赔了王某2000元钱治疗费用。
      但到医院经过检查,被害人王某的情况比较严重,眼部晶体脱位导致眼睛看不见。经法医鉴定室法医鉴定分析:本例伤眼晶状体脱位与此次外伤有关联,依据相关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张某领取起诉书时意见很大,他说:“我对鉴定结论有意见,被害人王某脑部有肿瘤,已经压迫到眼部神经,她本身眼睛就有问题,我就打了她两巴掌,她这轻伤不是我造成的!”
      而王某因脑部肿瘤恶化已离开人世,无法对其再次进行伤情鉴定。承办法官翻阅卷宗,仔细分析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但这是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分析意见书”,涉及大量的专用名词,有很多词自己也不是很懂,这样判案能让被告人服判吗?

鉴定人出庭详细释明


      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法官决定邀请鉴定人出庭,让其从专业的角度对该份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说明,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的询问,消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疑问。这个方案一经提出得到了法院、公安局领导一致认可,两名做出该鉴定分析意见的法医孙某、洪某均表示将按时到庭。
      法医孙某说明了人体眼球结构,并解释说,晶体旁边扶着的是悬韧带,晶状体脱位是由悬韧带断裂导致的。受害人当时入院的时候查的时候就有晶状体脱位现象,在上海某医院检查发现有小撕裂切痕,有节状充血,红膜有小损伤,但没有发现悬韧带有病变,通过这个能证明本案被害人没有遗传性病变。晶体脱位,是外力损伤的表现。足以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是外伤导致的。
      法官问道:如果没有这个外伤,被害人本身的疾病,是否会造成眼部晶体脱位、轻伤二级的情况?
      孙某:不会。比如说大家都摔过跤,年轻人一般不会造成骨折的可能,老年人多有骨质疏松,容易造成骨折,但是假如不跌跤,就不会有骨折,同理,没有巴掌打的外力也不会有这个轻伤二级的情况。有资料证明:悬韧带的断裂需要几十克的外力才能导致。
      辩护人又提问:出具分析意见书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你们依据什么出具这个鉴定意见书的
      孙某:根据当时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病情资料记载的相关伤情情况,不能因为被害人后来死亡就不作出鉴定。

被告人服判息诉并赔偿

法医洪某与孙某意见相同,他同时表示:根据病历记载,王某是近视、白内障,与悬韧带断裂是不同的事情,是不相关的,她本身的情况不会造成晶状体脱位的。
      经过鉴定人专业的分析和通俗的解释,被害人王某点头认可被害人伤情是外伤导致,而不是由于被害人本身的疾病。法医又现回答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他们的解答得到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一致认可。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对民事赔偿进行了调解,法官语重心长地劝说被告人:虽然王某已经死亡,但是当时也忍受了痛苦,家属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又失去了亲人,于情于理你也应该赔偿。经过两次调解,张某赔偿王某亲属50000元,王某的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
      “两巴掌打坏了人家的眼睛,我心里感到有愧,我接受法庭对我的判决,不会上诉。”被告席上的张某羞愧地说。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在泗阳法院第一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雷 朱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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