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应该入法引起热议。
现行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是现实中,以公司名称而非烟草本身做广告等大量变相烟草广告依然存在。此次的修订草案对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提出禁令,而且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扩充,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尽管如此这仍然是选择性禁止,存在漏洞。比如在餐馆可以、在餐巾纸上可以,可以想出很多的手段。对企业来讲,它是法无禁止即可行。
我国在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参加公约制国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全面禁止,所有的广告都不准有,一种是严格禁止,大众媒体不准有,户外不准有,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究竟是全面禁止还是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