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在省发改委举行。据悉,这是省发改委首次就价格执法工作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从未存在过的“原建议零售价”
根据群众举报,省发改委从2013年8月28日起对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齿+俊朗健齿牙刷四支七五折装(条形码4891338007979)产品包装上标示了“原建议零售价14.40元,并建议在此基础上打7.5折销售,实际售价以零售商标示为准”。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以来至检查当日,该商品建议零售价为10.80元,从未标示过“建议零售价14.40元”,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该建议零售价。类似情形同样也出现于该公司产品“黑人动感深洁牙刷两支七折装(条形码4891338008655)”以及“黑人柔丝深洁牙刷三支八折装(条形码4891338012171)”。
调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的“原建议零售价XX元”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价格标示行为是一种误导性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据此,省发改委依法责令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直接向生产企业开罚单尚属少数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早在2002年,国家计委就曾公布过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还有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等。而一些不法商家采取先虚构并不存在的超高原价,再优惠打折、返券促销的欺诈手段,使得优惠折扣价、返券促销价反而高于真正原价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曾普遍存在,并被媒体多次曝光。但过去的价格检查更多是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对于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这样直接向生产企业开出罚单的,尚属少数。
对于省发改委这样的处罚结果,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显然并不服气。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书面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现场,有行业人士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该案对于整顿市场价格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并督促相关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在标示价格方面更加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省发改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各方情况,对该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