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提供十个‘小姐’,结果一个人影都没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一家夜总会竟拿着色情服务协议,状告“妈咪”芳芳(化名)违约,请求法官判“妈咪”还钱并赔偿违约金。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不予支持,但妈咪收取的18万元订金要返还。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会有丝毫问题,如果从单纯协议违约的角度来说,妈咪显然存在过错,可是,这样的判决,我们怎么想都不是个滋味。法律对于法院能够承办的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必须是符合公序良俗的案件,必须是合乎法律的案件。很显然的是这个“色情协议”是违反法律的,是违法良俗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在法院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我们打一个小小的比方,如果贩毒集团起诉某某销售毒品的人员没有支付毒品资金,法院能够受理吗?
即使,法院立案了、受理了、判决了,也就姑且当做是新形式下的新尝试。可问题是,对于这样的案件能一判了之吗?这个夜总会已经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从事色情活动的场所,这个妈咪也是当地最出名的从事色情服务的有名人士,他们双方都承认说他们提供的是“小姐”服务。而这样的事情是严重违法的事情,是法律严厉打击的事情。法院虽然不是公安局,但也是执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和丑恶现象作斗争的义务,都有报警的义务。法院的法官既然知道夜总会是从事色情活动的场所,既然知道这个妈咪一直在从事“小姐”交易,为啥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呢?这起事件当地媒体都已经报道了,全厦门的人都知道了,为什么当地警方不以打击黄赌毒的名义去查办这家夜总会和妈咪?证据都不要搜集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证词已经成了最好的证据。
如此荒唐的“色情协议”能够被立案本身就是奇葩,法官能坦然地审理这样的案件更是奇葩,而对于这样的事情民不告官不究就更是奇葩了。
当法院的法官们一本正经地审理这个“夜总会告妈咪案件”的时候,我们庄严的法律就已经输得一塌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