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白云区发生“9·10”爆炸案致8死36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90万元。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9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等罪名。
起诉书称,案发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原社长蔡富国。几经转手,其中两间仓库承租给被告人范祖敏。范又把其中一间转租给被告人黄继雄。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约旦哈希姆王国人士艾德·哈马德·艾倍德·拉卜罕·艾尔哈瑞尼联系到范祖敏,将1500多箱烟花储存到范承租的仓库,另外1000箱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储存在黄继雄的仓库。为了牟利,范祖敏明知货物是爆炸物,仍然同意存放。蔡富国、黄继雄等人也都未尽职责,放任这批爆炸物随意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