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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谈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4/4/21  浏览数: 445 次  浏览字体:[ ]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

    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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