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发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案的二审判决,省高院裁定,维持信阳市中院一审对相关责任人杨立论、杨立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决。此外,威海交运集团已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95万元。
偷运危化品上客车酿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山东省淄博市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省淄博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违反规定,在产品上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已死亡)在威海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当鲁K08596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车厢后部。
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省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22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