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继续就被告人刘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汉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质疑,部分被告人分别表示无异议或不同程度的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枪械,部分制式子弹、钢珠弹,手榴弹等物证。
在对刘维等7人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继续就刘维等7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的第四组证据,证明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公诉人出示的第五组证据,为刘维、刘汉、孙晓东的供述,证实刘维与刘汉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相互策应,网罗、笼络曾建军等人壮大组织势力以黑护商,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等。刘维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内容不属实。其他6名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刘维等人的辩护人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在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上午11点30分后,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均表示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同时3人均认为自己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被告人曾建军表示没有意见。12点0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