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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苛,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发布时间:2014/3/31  浏览数: 897 次  浏览字体:[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苛,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有罪不诉、有责不究,在国家治理层面,势必会动摇法治根基;在社会治理层面,也将加剧官民对立拉大阶层断裂;它还会让反腐败的既有成果毁于一旦。

  3月28日晚,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此前,茂名官场早已传出冯立梅涉罗荫国案,但在向专案组交代后被从轻处理未予追究。此番重查冯案,或又将掀起茂名官场新一轮“地震”(据《东方早报》)。

  之所以有个“又”字,是因为茂名官场腐败窝案早在2009年底就已“首播”。另据2012年广东省纪委官方通报,此窝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茂名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但被立案查处的只有61人,其中省管干部19人、县处级以下干部42人。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只有20人。

  目前尚不清楚,那些涉案的官员是否皆有贪腐,又是否均构成犯罪。但200多人涉案却只有20人移送司法,难免给公众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合理猜疑。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选择性反腐,复查并及时、全面、有效公开相关信息显得必要而紧迫。

  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据报道,重查茂名窝案系出于“中央巡视组的要求”。还有接近广东省纪委的人士透露,“当年放过了160余人。”如果这一消息能够证实,则在茂名官场腐败窝案之外,恐怕又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新案,即有罪案不诉、有责不追的渎职罪案。当下的旧案重查,不但要查涉嫌贪腐官员,更应查“放过”贪腐的各路官员与执法者。

  当然,在法律上,涉嫌贪腐并不一定都有罪,有罪也并不一定都要追究(如检举有功)。对于无罪的官员,要依法还其清白。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什么“放过”。公众所担心的,并不是这类“不移送”,而是本来有罪、依法本该刑究的贪腐官员,基于某种无法公开的原因被“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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