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
(2)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3)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洋河新城、苏宿工业园内的区属企业。
(4)其他有可能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宿城区、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除市仲裁委管辖外,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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