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及案前调解: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工作人员15日内组织案前调解。
2.案件受理:案前调解不成、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立案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
4.仲裁裁决: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调解工作始终贯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全过程。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