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社保缴费基数吗?你知道社保缴费基数对自己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吗? 相信上述两个问题,大多数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可是,一旦需要享受社保权益的时候,再去翻缴费基数的老账,很多时候已经迟了。最近,市仲裁院办理结案一起工伤保险赔偿案,就面临这个问题。
小王是宿迁某大型企业的一名技术职位工人。2012年8月5日的一个晚上,和同事维修机器时,因行车吊钩滑脱,被吊起的重物击中,导致头部重伤。经认定构成工伤,伤残七级。接下来,小王和很多工伤职工一样,需要申请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中,有三块金额是比较大的,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称“三个一次性”待遇)。由于小王参加了社保,所以他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均由社保基金来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级工伤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社保基金支付的标准是小王的缴费基数。企业给小王办理社会保险并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实际数额申报缴费,而是按照宿迁市的最低缴费标准申报缴费的。宿迁的最低缴费标准在2012年为1794元,而小王的实际平均工资为3061元。几乎只是小王工资的一半。这样,由于企业未按标准缴费,导致社保基金支付给小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以1794元为标准,计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23322元。如果按照小王实际工资3061元/月为标准,则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领到39793元。两者相差16471元。这个数额,其实也就是由于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从而给小王带来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几乎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几乎很少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又有几个企业会及时纠正呢?小王这样较真的人,发现了企业的不规范做法,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讨一个说法。
劳动仲裁机构同样发现了企业的这种做法,实质上违反了法律,势必影响到职工的权益。受理案件之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告知企业由于存在缴费基数的违规过错,导致小王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水平,足额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基金给付小王之后,差额部分16471元理应由企业自行支付。企业方对此表示理解,愿意全额支付差额部分。至此,仲裁调解为小王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而这样的案例,也将成为我市今后处理同类问题的重要参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认为以个案推动宿迁市劳动法治环境的进步,在劳动仲裁的寻常工作中一点一滴的得到了体现。